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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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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畜牧處 蔡明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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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內動物保護觀念已進入深化階段,往昔大家所關切的動物由常見的寵物、野生動物擴展至農場動物及實驗動物,其中農場動物部分因傳統的慣行飼養模式係以經濟性、便利性為考量重點,忽略家畜禽基本的動物行為及動物權,因而友善畜牧的飼養方式成為畜牧產業必須因應的新課題,由於本項課題牽涉甚廣,農委會已將其納入畜牧產業的施政重點之一,逐步具體化實施,本文將以推動雞蛋友善生產系統的過程與現況為例,俾作為未來全面推動之參改。
為因應友善畜牧之發展趨勢與國際潮流,並鼓勵有意願業者投入,本會於 101 年請動物保護諮議小組之經濟動物工作分組邀請各界人士,就豐富化籠飼、平飼及放牧等 3 種友善生產系統之定義與標準進行研議,期間歷經 4 次研商會議,已於 102 年 10 月 23 日完成「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草案之檢討與修正,另於 103 年 1 月 23 日函送「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予相關政府單位、學術機構、產業團體及業者參用,期使各界對友善生產雞蛋之認知趨於一致,避免標示混淆。
雖然「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以下簡稱本指南)於 103 年已送達有關單位與業者供參考,惟有關標示與驗證辦法、補貼申請、技術諮詢、推廣說明、行銷通路等,尚無具體規範,導致業界仍持觀望態度,加以消費者對於友善生產雞蛋之接受度亦未明顯提高。又因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食品標示之管理,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研修,並於本年 2 月 4 日完成修訂與公告,其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爰此,賦予市售友善雞蛋更多的市場區隔保障,也間接的鼓勵業者投入友善雞蛋的生產與行銷行列。
為配合衛福部的散裝食品標示的修法作為,另就本會主管業務、社會期待及產業現況通盤評估研議,實有公告本指南之必要。本會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於本年 8 月 6 日正式辦理預告訂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
本會公告本指南之用意,即提供目前辦理生產系統認定之第三公正單位(如台灣農業標準學會)依循及參考之基準,養禽業者可向台灣農業標準學會等單位申請認定,經審查通過後可由認定單位函發認定證明文件,供未來各縣市動物保護機關及衛生機關之查核。後續農委會將會同衛生福利部、產業團體、動保團體及其他公正單位,依據本指南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共同研議雞蛋生產系統之認定基準、效力及不符合標準之廢止認定等退場機制。另農委會將針對各縣市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辦理教育訓練,未來將協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市售蛋品標示生產系統進行規範與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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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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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定義及指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
二、蛋雞飼養模式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稱為本指南之雞蛋生產系統。
(一)蛋雞於整個產蛋期間都必須飼養於所標示之生產系統內。
(二)蛋雞場、生產模式、防疫、飼料、治療等,均須符合相關法規。
(三)雞舍為維持雞隻良好生活環境,應有防曬、遮風、避雨等功能,且應通風良好保持乾燥,並防止野獸侵害。
(四)雞舍與相關設施之設計應避免雞隻受傷。
(五)使用墊料等材質必須維持清潔與乾燥。
(六)每隻雞隻都能夠自由獲得充足飲水與飼料。
(七)飼養環境須能儘量減低雞隻啄羽及相殘等不正常行為。
(八)雞場需備有得以呈現飼養管理狀況及追溯功能之紀錄,以證明雞蛋來源雞場符合所標示之生產系統。
(九)逾齡寡產母雞淘汰後,不得進入非本指南定義之生產系統雞場續行飼養。
三、豐富化籠飼係指雞隻可在籠內自由活動,且提供雞隻滿足行為所需設施之生產系統,飼養條件如下:
(一)飼養密度每隻雞所需面積應超過 750 cm ²,且單一籠之總面積不得小於 2,000 cm ² 。
(二)雞籠高度最低為 35cm,且 60% 區域之高度為 40cm 以上。
(三)雞籠內應設置巢箱供雞隻使用。
(四)每隻雞應有長度 15cm 以上之棲架。
(五)籠內需提供磨爪設施,以及可誘發雞隻扒地覓食自然行為之設施,如塑膠草墊等。
四、平飼係指在雞舍內部或戶外能提供雞隻在床面或地面上自由活動之生產系統,飼養條件如下:
(一)室內飼養密度每隻雞之所需面積應超過 800 cm ²(約 12 隻 / m ²)。
(二)巢箱或產蛋區必須充足,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每 7 隻母雞提供 1 個以上之巢箱,或每 120 隻母雞應有 1 m ² 以上之巢箱面積。
(三)每隻雞應有長度 15cm 以上之棲架,棲架水平間隔 30cm 以上。
五、放牧係指在雞舍室內及戶外提供雞隻地面自由活動之生產系統,飼養條件如下:
(一)應提供適當之棲息設施。
(二)雞隻放牧仍應提供雞舍,雞舍內面積避免過度擁擠,飼養密度每隻雞之所需面積應超過 800 cm ²(約 12 隻 / m ²)。每隻雞應有長度 15cm 以上之棲架,棲架水平間隔 30cm 以上。放牧區若設置無牆開放式遮蔽設施,可視為室內面積計算。
(三)巢箱或產蛋區必須充足,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每 7 隻母雞提供 1 個以上巢箱,或每 120 隻母雞應有 1 m ² 以上之巢箱面積。
(四)雞隻戶外活動區域面積應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過 6 隻。
(五)雞舍通往戶外活動區域應該具有足夠寬敞的通道,至少得以讓一隻以上的雞隻自由進出(高 45cm 以上,寬 1m 以上)。
(六)飼養場地應排水良好,並避免周圍有害物質之污染。
(七)戶外活動區應提供可以保護及逃避掠食者及惡劣氣候的遮蔽或遮陰,如遮棚、樹、灌木、茅草等。
(八)遮蔽或遮蔭設置應方便雞隻使用。遮蔽設施是指結構堅固可供雞隻使用,並可保護雞隻不會受到惡劣氣候傷害之安全設施。遮蔽設施可視為飼養面積,但不可重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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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推動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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